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
2.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3.组织制定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审批、发放排污许可证。
4.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5.负责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并负责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环境监测。
6.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调查、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7.监督管理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征收排污费。
8.对核设施、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电磁辐射污染、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放射性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9.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和监督管理。
10.拟订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区域及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11.负责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12.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先进适用环境保护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开展环境保护的合作和交流。
13.承办县人民政府和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它工作。